南充科技职业学院护理专业 学生教学实习管理规定(草案)

作者:南科院 来源:护理 时间:2020-02-20 10:30 点击:77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习教学管理,实现实习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我院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护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阶段。目的是通过临床教师指导下的实践,使医学生接受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教育,树立高尚的医务道德风尚;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学习和掌握各科诊疗技术;培养严谨、科学的临床思维方法与医疗作风,实现由学生向护士的过渡和转化。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护理专业,实习岗位要求:面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养机构。

第二章  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习生进院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含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康养机构,下同)直接管理,参加实习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党团员需转临时组织关系,并参加实习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实习学生的组织发展,要征求所在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学生在院实习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综合表现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实习队队长、副队长对各实习队全面负责,并定期向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兼职班主任和学院及实习管理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六条 兼职班主任要按照班主任工作条例,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并经常向教学管理部门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各附属、教学医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与兼职班主任,每月底前对实习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讲评,对表现好的予以表扬,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学院负责人及学生辅导员要加强与教学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同医院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经常到医院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或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返校或调换实习医院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调出(入)实习单位审批,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系(院)签署意见,实习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实习单位接到实习管理办公室的正式通知后,办理有关离院和接收手续。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实习成绩无效。

第十条 实习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实习教学管理,经常深入实习单位各科室,依照实习计划与实习大纲要求,检查和指导实习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直接负责实习生的实习,护士长对实习生在本科的实习质量全面负责,各科要指定具有丰富教学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护士负责带教,全体医护人员要配合一致,切实加强对实习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实习条例和所在医院、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科对实习生要严格要求,大胆管理,严格考勤。

第十三条 实习生因病因事请假1天,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批准;2—7天,科室同意后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7天以上,报请实习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备案;10天以上报学院由分管院长批准,交实习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反馈回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执行。所有请假手续必须经班主任核实签字后方为有效。各队每月考勤报表,由班主任签字、教学管理部门盖章后,每月月底前报实习管理办公室和学院。缺勤者应注明缺勤天数与缺勤原因。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要重视对实习生的“三基”训练,科室要有计划地进行教学查房、安排专题讲座,组织病例讨论,科室与带教老师对实习大纲规定的各科“掌握”和“熟悉”的内容须从严要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第十五条 各科室在可能的条件下,应积极安排实习生参加本科室的科研工作,加强创新精神及能力的培养,在该科实习结束时,对参与科研工作的应给予适当成绩并记入《毕业实习鉴定手册》。

第十六条 实习生结束每一科室(病区)实习前,该科室(病区)要负责组织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并从思想素养、工作表现、学习态度、理论知识、技术操作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将成绩记入《毕业实习鉴定手册》。

第十七条 医院每学期组织学生对主要实习科室、主要带教老师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在主干学科实习出科前由护士长和带教老师对学生的学习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评教评学的原始资料由医院存档备查,综合评价汇总情况报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教学督导组到各医院进行教学和实习质量检查,包括实习大纲的执行计划和落实、实习教学秩序、劳动纪律、学生管理等情况,并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依据考核情况评优,总结推广各院实习教学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实习生须完成37周以上实习,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因各种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调整实习时间,保证各专业主要实习科室的实习时间。主要实习科室单科或累计实习缺2周(含2周)以上者,需补实习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学校与教学医院签订实习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  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以百分计,实习科室(病区)考核占40%,出科考试占60%。实习科室(病区)考核以实习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工作、学习、服务态度等为依据,由实习科室带教老师和护士长为主组成考评小组,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科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技能考试由医院各科室组织组织。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每结束一科实习,要认真写出本科个人鉴定和实习情况登记。个人鉴定包括主要收获和不足之处以及对科室带教的意见和建议等。如不认真填写个人鉴定和实习情况记录表,不予安排本科实习考核,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鉴定手册》按实习科室顺序填写,页码必须连贯,不得撕毁页面。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奖励实习分数:

1.一贯遵守纪律、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体贴爱护病人,刻苦学习,理论知识牢固,技术操作准确熟练、测验成绩优异,得到全科人员和病员的一致好评的,奖励3-5分。

2.在抢救急、危、重症病人过程中,对病人脱险起到重大作用的,或为挽救病人生命而主动献血等高尚行为者,奖励3-5分。

3.参与某一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奖励3-5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出现如下情况的酌情扣除实习分数:

对受通报批评的实习生,扣实习成绩10分;对受“警告”纪律处分的,扣20分;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所在实习科室实习成绩作不及格论处。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生奖励或扣除的分数,均记录在实习科室总评成绩中。

第二十七条 实习成绩无论是受奖励加分或受处分扣分,均需出具由带教老师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由教学管理部门盖章,并粘贴于实习科室考核表的正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在职业素养和思想素养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实习生,授予“优秀实习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实习生未经请假擅离实习岗位者,给予以下处分:

1.1-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3-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6-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超过9天的,予以退学。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实习生因医疗作风粗野,对病人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实习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习生不尊重师长、不服从带教医护人员管理,顶撞甚至殴打谩骂带教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习生工作态度马虎,粗心大意,不遵守上级医师医嘱,擅自处理病人,造成直接责任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习生不遵守医德规范,利用工作之便污辱病人或病人家属,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举止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给予实习生纪律处分时,需由所在实习科室提出书面意见,教学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学院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过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专业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相关单位的最新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单位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护理学院(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